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五)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六)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 (七)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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