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