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设计年限内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纳入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城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于城乡供水的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