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证城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抢修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