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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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 第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 第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 第三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网... 第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第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 第六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不同水系或者...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 第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设计年限内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推进...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 第八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八条 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农村...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 第九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改造供水设施...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供水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城乡供水智能监控与调度管理,提高供水设施运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二条 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五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水报装“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的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水双方...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取水、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 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度向...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绿化、景观环境和其他公共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绿化用水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城乡供水设施行为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13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