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五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供水水质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用户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