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除通知用户外,供水单位还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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