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不同用水类别的比例。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存在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结算水表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计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发现故障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提供临时替换水表,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送检结算水表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拆装及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单位负责更换结算水表并承担检定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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