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绿化、景观环境和其他公共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绿化用水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范围和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