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