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及时检修、抢修供水设施; (四)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五)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六)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实体营业厅、网络等渠道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和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七)设立查询热线,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响应、及时答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八)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供水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管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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