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二条 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