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