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 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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