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规定,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水质安全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