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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