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