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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