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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