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埋设线杆、种植树木;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六)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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