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