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网等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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