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老城区改造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