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