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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