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畜禽、水产等各类养殖场(厂)的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得随意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 畜禽养殖场(厂)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粪便固定储存设施和堆放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渗漏和溢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