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