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 旅游风情乡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