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