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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