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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