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海口市...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
第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农(林)场总体规...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
第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
第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县、自...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沿...
第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省会海口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发展与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城乡空间发展结构与总体...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本省城乡...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势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乡、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国...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特定地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城乡...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
第五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
第六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城乡规划...
第七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
第七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七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
第七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