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