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省和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完善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