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以及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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