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