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