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