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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