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