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