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