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