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