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特定地区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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