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