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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