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