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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