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